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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保存期限专题
什么记录、保存多久、起算点怎么算、到期能不能销毁——第 16/29 条与 R3 9.5 的要求合成一张速查表。
一、一句话背景
"保存到什么时候、到期能不能销毁"是稽查与飞检的高频问答题:查得最多的不是没有文件,而是该留的没留够、不该销毁的销毁了、没人说得清起算点。9 月 1 日 2026 版 GCP 施行后,保存期限的法定口径收拢为"获批上市后 5 年 / 试验终止后 5 年"两种起点,且首次把"用于注册但未获批"单列为一种情形。本页把 2026 GCP、ICH E6(R3) 与 2020 版对照的要求合成一张速查表 + 到期处置流程。
三个必须记住的关键点:
- 5 年是下限不是上限——条文都是"至少保存至",且 R3 2.12.12 要求"按法规要求的期限与申办者书面通知不再需要的时间,以较长者为准"
- 保存义务是双边的——研究者/机构按第 29 条保存,申办者按第 48 条保存并书面告知各方保存要求(R3 3.16.3(b) 同款)
- 期限台账是刚需——第 16 条覆盖伦理记录、第 29 条覆盖必备记录,两类记录三种情形,没有台账就无法回答"到期怎么处置"
与 2026 GCP 全貌见 2026 版 GCP 要点;必备记录有哪些见 附录 C 对照表。
二、官方要求对照
2.1 2026 版 GCP(2026-09-01 施行)
| 条款 | 要求(原文要点) |
|---|---|
| 第九条(总则) | 所有纸质、电子资料应妥善记录、处理和保存,保证数据可靠性和可追溯性;保护参与者隐私与个人信息安全 |
| 第十六条(伦理审查委员会) | 伦理审查全部记录(书面记录、委员信息、递交文件、会议记录、往来记录)至少保存至:① 用于注册且获批 → 试验药物批准上市后 5 年;② 用于注册但未获批、未用于注册 → 临床试验终止后 5 年 |
| 第二十八条(二) | BE 试验的试验用药品随机抽取留样至少保存至药品上市后 2 年;可委托独立第三方保存,不得返还申办者或其利益相关第三方 |
| 第二十九条(三) | 主要研究者和机构妥善保存试验文档;临床试验必备记录保存口径同第十六条(获批上市后 5 年 / 终止后 5 年) |
| 第二十九条(四) | 数据与参与者信息处理须避免非法或未授权的收集、存储、使用、更正、传输、提供、公开、删除;记录与信息保存须安全 |
| 第二十九条(五) | 必备记录所有权转移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
| 第三十七条 | 剩余生物样品的继续保存/未来使用须在 ICF 中明确:保存时间、数据保密、何种情况下可共享 |
| 第四十八条(五) | 申办者根据监管要求保存必备记录,并书面告知主要研究者、临床试验机构和服务供应商对试验记录保存的要求 |
2.2 ICH E6(R3)
| 条款 | 要求(原文要点) |
|---|---|
| 原则 9.5 | 申办者与研究者应按适用法规要求安全保存必备记录至所需期限;监管机构、监查员、稽查员、IRB/IEC(如适用)提出要求即可调阅 |
| 2.12.12 | 研究者/机构保存至法规要求期限,或申办者书面通知不再需要——以较长者为准;采取措施确保记录可用、可及、可读,防止未授权访问与意外/过早销毁 |
| 2.12.13 | 研究者/机构应告知申办者保存期内的记录维护负责人姓名(如机构关闭、研究者离任时) |
| 2.12.14 | 应监查员、稽查员、IRB/IEC 或监管机构要求,直接提供全部相关试验记录查阅 |
| 3.16.3(a) | 申办者(或数据后续所有者)按适用法规保留申办方专属必备记录 |
| 3.16.3(b) | 申办者书面告知研究者/机构与服务商记录保存要求;记录按法规不再需要时,书面通知 |
| 3.16.3(c) | 必备记录所有权转移按法规报告相关机构;申办方变更时告知研究者 |
2.3 2020 版 GCP(对照,9/1 废止)
| 条款 | 内容 | 2026 版变化 |
|---|---|---|
| 第八十条 | 必备文件:用于注册的至少保存至获批上市后 5 年;未用于注册的至少保存至终止后 5 年 | 新增"用于注册但未获批 → 终止后 5 年"的明确情形(2020 版对中间态没有明文) |
| 第七十九、八十二条 | 申办者、研究者、机构建立必备文件档案管理;试验结束时由监查员审核确认后各自妥善保存 | 档案管理要求并入数据治理章;新增申办者书面告知义务(第 48 条)与所有权转移条款(第 29 条(五)) |
三、保存期限速查表
| 记录类型 | 保存多久 | 起算点 | 谁保存 | 依据 |
|---|---|---|---|---|
| 伦理审查全部记录 | ≥ 5 年 | 获批上市日 / 试验终止日 | 伦理审查委员会 | 第 16 条 |
| 临床试验必备记录(TMF/ISF 内容) | ≥ 5 年 | 获批上市日 / 试验终止日 | 研究者、机构;申办者(各自保存) | 第 29 条(三)、第 48 条(五) |
| BE 试验 IP 留样 | ≥ 2 年 | 药品上市日 | 机构或独立第三方(不得返还申办者) | 第 28 条(二) |
| 剩余生物样品 | 按 ICF 约定 | — | 按 ICF(保存时间、保密、共享条件须写明) | 第 37 条 |
| 源记录(医疗记录) | 按病历管理法规 | — | 机构(须载入门诊/住院病历系统) | 第 29 条(二) |
| 统计编程与输出记录 | 按适用法规 | — | 申办者 | R3 3.16.3(a) |
起算点细节(第 16/29 条原文):三种情形对应两种起算点——
- 用于申请药品注册 + 获批 → 试验药物被批准上市后 5 年
- 用于申请药品注册 + 未获批 → 临床试验终止后 5 年
- 未用于申请药品注册 → 临床试验终止后 5 年
四、到期处置流程(实操)
- 建立保存期限台账:按试验逐一登记三种情形(注册获批 / 注册未获批 / 未用于注册)与起算点,伦理记录与必备记录分开列;台账本身也是被查文件
- 到期前书面确认:R3 2.12.12 要求以"申办者书面通知不再需要"与法定期限的较长者为准——到期不等于自动可销毁,先取得申办者书面确认
- 处置留痕:销毁 → 审批记录 + 销毁清单留档;移交继续保存 → 核证副本/移交协议(C.2.9 副本要求);所有权转移 → 按法规报告(第 29 条(五)、R3 3.16.3(c))
- 保存负责人变更要通知:机构关闭、研究者离任时,把新的记录维护负责人告知申办者(R3 2.12.13)——这是飞检常见的"人走记录断"风险点
- 电子记录防"僵尸格式":R3 2.12.12 要求保存期内"可用、可及、可读"——换系统/换格式时做可读性迁移与核验,纸质扫描件的核证要求同 C.2.9
五、eTMF/CTMS 合规落点
| 要求 | 系统落点 |
|---|---|
| 保存期内防误删(2.12.12) | 文档删除走生命周期状态(删除请求 → 删除/软删除),操作与前后值入审计轨迹 |
| 到期处置留痕(2.12.12、3.16.3) | 销毁或继续保存的决定按 SOP 以文档流程记录并归档 TMF |
| 书面告知(第 48 条(五)、3.16.3(b)) | 保存要求与到期通知函作为 TMF 文档管理(版本受控、审批留痕) |
| 所有权转移(第 29 条(五)) | 转移协议归档 TMF;所有权变更留审计痕迹 |
| 可用可读(2.12.12) | 文档版本历史;文件格式可读性按 SOP 检查 |
Vivarcus eTMF 与行业主流做法一致:删除经生命周期状态并全程审计留痕,销毁决定由人工按 SOP 做出;保存期限台账按 SOP 建立后归档 TMF 统一管理。
六、来源与说明
- 中国 2026 版 GCP 官方公告(2026 年第 50 号,含全文附件;本页条文自附件提取核实)
- ICH E6(R3) 合并版官方 PDF(2026-06-16,原则 9.5 与 2.12.12–2.12.14、3.16.3 自该 PDF 提取)
- 2020 版 GCP 官方公告(2020 年第 57 号,用于对照)
- 相关页面:2026 版 GCP 要点、附录 C 必备记录表对照、稽查轨迹专题
- 本文为编者整理,条款理解有疑问时以官方文本为准
保存期限台账与到期处置,Vivarcus eTMF 里可以管起来
记录留存策略、到期提醒、销毁/移交工作流留痕——对应第 16/29 条与 R3 2.12.12/3.16.3,核查现场可直接演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