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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保存期限专题

什么记录、保存多久、起算点怎么算、到期能不能销毁——第 16/29 条与 R3 9.5 的要求合成一张速查表。

一、一句话背景

"保存到什么时候、到期能不能销毁"是稽查与飞检的高频问答题:查得最多的不是没有文件,而是该留的没留够、不该销毁的销毁了、没人说得清起算点。9 月 1 日 2026 版 GCP 施行后,保存期限的法定口径收拢为"获批上市后 5 年 / 试验终止后 5 年"两种起点,且首次把"用于注册但未获批"单列为一种情形。本页把 2026 GCP、ICH E6(R3) 与 2020 版对照的要求合成一张速查表 + 到期处置流程。

三个必须记住的关键点:

  1. 5 年是下限不是上限——条文都是"至少保存至",且 R3 2.12.12 要求"按法规要求的期限与申办者书面通知不再需要的时间,以较长者为准"
  2. 保存义务是双边的——研究者/机构按第 29 条保存,申办者按第 48 条保存并书面告知各方保存要求(R3 3.16.3(b) 同款)
  3. 期限台账是刚需——第 16 条覆盖伦理记录、第 29 条覆盖必备记录,两类记录三种情形,没有台账就无法回答"到期怎么处置"

与 2026 GCP 全貌见 2026 版 GCP 要点;必备记录有哪些见 附录 C 对照表

二、官方要求对照

2.1 2026 版 GCP(2026-09-01 施行)

条款要求(原文要点)
第九条(总则)所有纸质、电子资料应妥善记录、处理和保存,保证数据可靠性和可追溯性;保护参与者隐私与个人信息安全
第十六条(伦理审查委员会)伦理审查全部记录(书面记录、委员信息、递交文件、会议记录、往来记录)至少保存至:① 用于注册且获批 → 试验药物批准上市后 5 年;② 用于注册但未获批、未用于注册 → 临床试验终止后 5 年
第二十八条(二)BE 试验的试验用药品随机抽取留样至少保存至药品上市后 2 年;可委托独立第三方保存,不得返还申办者或其利益相关第三方
第二十九条(三)主要研究者和机构妥善保存试验文档;临床试验必备记录保存口径同第十六条(获批上市后 5 年 / 终止后 5 年)
第二十九条(四)数据与参与者信息处理须避免非法或未授权的收集、存储、使用、更正、传输、提供、公开、删除;记录与信息保存须安全
第二十九条(五)必备记录所有权转移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第三十七条剩余生物样品的继续保存/未来使用须在 ICF 中明确:保存时间、数据保密、何种情况下可共享
第四十八条(五)申办者根据监管要求保存必备记录,并书面告知主要研究者、临床试验机构和服务供应商对试验记录保存的要求

2.2 ICH E6(R3)

条款要求(原文要点)
原则 9.5申办者与研究者应按适用法规要求安全保存必备记录至所需期限;监管机构、监查员、稽查员、IRB/IEC(如适用)提出要求即可调阅
2.12.12研究者/机构保存至法规要求期限,或申办者书面通知不再需要——以较长者为准;采取措施确保记录可用、可及、可读,防止未授权访问与意外/过早销毁
2.12.13研究者/机构应告知申办者保存期内的记录维护负责人姓名(如机构关闭、研究者离任时)
2.12.14应监查员、稽查员、IRB/IEC 或监管机构要求,直接提供全部相关试验记录查阅
3.16.3(a)申办者(或数据后续所有者)按适用法规保留申办方专属必备记录
3.16.3(b)申办者书面告知研究者/机构与服务商记录保存要求;记录按法规不再需要时,书面通知
3.16.3(c)必备记录所有权转移按法规报告相关机构;申办方变更时告知研究者

2.3 2020 版 GCP(对照,9/1 废止)

条款内容2026 版变化
第八十条必备文件:用于注册的至少保存至获批上市后 5 年;未用于注册的至少保存至终止后 5 年新增"用于注册但未获批 → 终止后 5 年"的明确情形(2020 版对中间态没有明文)
第七十九、八十二条申办者、研究者、机构建立必备文件档案管理;试验结束时由监查员审核确认后各自妥善保存档案管理要求并入数据治理章;新增申办者书面告知义务(第 48 条)与所有权转移条款(第 29 条(五))

三、保存期限速查表

记录类型保存多久起算点谁保存依据
伦理审查全部记录≥ 5 年获批上市日 / 试验终止日伦理审查委员会第 16 条
临床试验必备记录(TMF/ISF 内容)≥ 5 年获批上市日 / 试验终止日研究者、机构;申办者(各自保存)第 29 条(三)、第 48 条(五)
BE 试验 IP 留样≥ 2 年药品上市日机构或独立第三方(不得返还申办者)第 28 条(二)
剩余生物样品按 ICF 约定按 ICF(保存时间、保密、共享条件须写明)第 37 条
源记录(医疗记录)按病历管理法规机构(须载入门诊/住院病历系统)第 29 条(二)
统计编程与输出记录按适用法规申办者R3 3.16.3(a)

起算点细节(第 16/29 条原文):三种情形对应两种起算点——

  • 用于申请药品注册 + 获批 → 试验药物被批准上市后 5 年
  • 用于申请药品注册 + 未获批 → 临床试验终止后 5 年
  • 未用于申请药品注册 → 临床试验终止后 5 年

四、到期处置流程(实操)

  1. 建立保存期限台账:按试验逐一登记三种情形(注册获批 / 注册未获批 / 未用于注册)与起算点,伦理记录与必备记录分开列;台账本身也是被查文件
  2. 到期前书面确认:R3 2.12.12 要求以"申办者书面通知不再需要"与法定期限的较长者为准——到期不等于自动可销毁,先取得申办者书面确认
  3. 处置留痕:销毁 → 审批记录 + 销毁清单留档;移交继续保存 → 核证副本/移交协议(C.2.9 副本要求);所有权转移 → 按法规报告(第 29 条(五)、R3 3.16.3(c))
  4. 保存负责人变更要通知:机构关闭、研究者离任时,把新的记录维护负责人告知申办者(R3 2.12.13)——这是飞检常见的"人走记录断"风险点
  5. 电子记录防"僵尸格式":R3 2.12.12 要求保存期内"可用、可及、可读"——换系统/换格式时做可读性迁移与核验,纸质扫描件的核证要求同 C.2.9

五、eTMF/CTMS 合规落点

要求系统落点
期限台账(第 16/29 条)TMF 记录留存策略字段:法定期限、起算点、实际到期日;到期提醒
到期处置流程销毁/移交工作流 + 审批留痕 + 处置记录归档
书面告知(第 48 条(五)、3.16.3(b))保存要求模板(合同附件)+ 到期通知函模板
所有权转移(第 29 条(五))记录所有权变更的留痕与报告
可用可读(2.12.12)版本历史 + 文件格式迁移记录

Vivarcus eTMF 内置记录留存策略与到期提醒、销毁/移交工作流留痕,保存期限台账可以按试验直接生成。

六、来源与说明

保存期限台账与到期处置,Vivarcus eTMF 里可以管起来

记录留存策略、到期提醒、销毁/移交工作流留痕——对应第 16/29 条与 R3 2.12.12/3.16.3,核查现场可直接演示。